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918、2076、2077号申请执行人何勋申请执行人蔡华英申请执行人唐艳被执行人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晶。何勋、蔡华英、唐艳申请执行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690号、2467、234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勋、蔡华英、唐艳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6877.29元、15030元、160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基本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轮候);另案已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因被执行人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鑫申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690号、2467、234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蒲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