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6224号

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224号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9号B座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86777。法定代表人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停停,女,汉族,该公司员工,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瑾,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臻,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荣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529101。法定代表人平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敏,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蕊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