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张学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伟、郭智进,永泰县城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荣,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吴小华,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荣、吴小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6568元,被执行人张荣、吴小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荣、吴小华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