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赵某甲,
被执行人:孟某,
被执行人:赵某乙,
被执行人:赵某丙,
被执行人:赵某丁,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赵某丁,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柘沟镇柘沟西马村,身份证号:370831197201266213
被执行人:孔某甲,
被执行人:孔某乙,申请执行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甲、孟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王某、孙某、赵某丁、孔某甲、孔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泗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甲、孟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王某、孙某、赵某丁、孔某甲、孔某乙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甲、孟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王某、孙某、赵某丁、孔某甲、孔某乙无银行存款且又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5)泗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审判长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