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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子茂与被执行人税进才、税文成、李卫民、成都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子茂,税进才,税文成,李卫民,成都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子茂,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税进才,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税文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卫民,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2日,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成都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阳街道办处富民路四段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07581-3。法定代表人税进才,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税进才、税文成、李卫民、成都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税文成、唐珍平、张永年、左永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支行设立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张熠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