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7453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与高洪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高洪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453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昌,男,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洪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公司员工。被告高洪号,男,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高洪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高洪号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洪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鹿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