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65号
原告:蒋英会,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王利,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王国太,男,193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县花荄镇文卫路,组织机构代码:G5301864-9。
法定代表人:廖兵,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应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婷婷,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林,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张涌,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唐德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组织机构代码:66956814-0。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乐川,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绥山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2066-6。
负责人:黄学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虹,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英会、王利、王国太诉被告赵玉林、张涌、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乐山市五通桥区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支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沸水分社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英会、王利、王国太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英会、王利、王国太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0.00元,减半收取计5075.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宁
审 判 员 王玉蓉
人民陪审员 张子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