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910号
原告:何利芳。
委托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丰。
被告:蔡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利芳诉被告李雪丰、蔡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利芳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李雪丰支付10000元,原告何利芳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利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利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利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