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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910号

何利芳与李雪丰、蔡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利芳,李雪丰,蔡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910号

原告:何利芳。

委托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丰。

被告:蔡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利芳诉被告李雪丰、蔡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利芳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李雪丰支付10000元,原告何利芳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利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利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利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