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中法执字第56号

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与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8号。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德令哈市浩星花园12号楼4单元401室。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与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永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斯琴白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