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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626号

朱志民与被执行人魏庆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民,魏庆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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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民,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农业局职工,住高唐县农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魏庆河,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姜店镇张井村。申请执行人朱志民与被执行人魏庆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高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魏庆河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魏庆河名下有一处房产已经抵押或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魏庆河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该款过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魏庆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600元,已执行2990元,未执行261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