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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2931号

原告于志伟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志伟,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2931号原告于志伟,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守广,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湛国,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志伟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钱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志伟、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湛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钻井施工承包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农灌井三眼,每延长米270元,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2016年6月16日完工,经验收合格,核算三眼井总计231米,总价款为62370元。同日原告给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钻井施工款62370元。

经审理查明,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上述陈述的事实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钻井施工承包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钻井施工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也承认欠款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钻井施工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志伟钻井施工款623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