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更1851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罪犯汤秀华,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黄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汤秀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22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秀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18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秀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2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秀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出(2016)沪司狱周减字第17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9日依法对本案予以了公示,并于同年八月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饶金田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奇唯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汤秀华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出,罪犯汤秀华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书;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役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汤秀华予以减刑。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汤秀华的认罪书、关于罪犯汤秀华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书证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汤秀华予以减刑。罪犯汤秀华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秀华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各项劳役任务。期间,还获得执行机关记功4次的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汤秀华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汤秀华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汤秀华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秀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金淼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昌
审 判 员 丁正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