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蒋惠玉。被执行人太仓三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荣。蒋惠玉与太仓三豪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太仓三豪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蒋惠玉劳务费2000元,该款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太仓三豪服饰有限公司并应直接支付蒋惠玉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因太仓三豪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蒋惠玉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除已执行到位的15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赵建平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