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01民初2439号

刘世贵与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国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世贵,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国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439号

原告:刘世贵,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生,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国金,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户,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世贵与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刘世贵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刘世贵承担。

审 判 长  陈 彬

审 判 员  赵晓珊

人民陪审员  庄春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