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439号
原告:刘世贵,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生,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国金,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户,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世贵与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刘世贵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刘世贵承担。
审 判 长 陈 彬
审 判 员 赵晓珊
人民陪审员 庄春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