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137号
申请人: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锦华菜场B块******号。
主要
负责人:张贻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90号杏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206号。
主要
负责人:孙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诉被申请人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9014.97元或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以担保人张贻金、陈丽芬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银行存款709014.9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贻金、陈丽芬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