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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242号

刘富君与黄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富君,黄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242号

原告:刘富君,女,1985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黄晓波,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君诉被告黄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收取50元,实际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富君负担。

审 判 长  唐秀琴

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

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