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242号
原告:刘富君,女,1985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黄晓波,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君诉被告黄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收取50元,实际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富君负担。
审 判 长 唐秀琴
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
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