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刘辉,工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
负责人:胡勤海,经理。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07号。机构代码证号:73579006-6。本院在执行刘辉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凌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