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执1170号

潘金凤申请郑州紫荆山医院、叶碎宝、陈小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金凤,郑州紫荆医院,叶碎宝,陈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潘金凤,住所地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医院,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兰。

被执行人:叶碎宝,所在地浙江省洞头县。

被执行人:陈小兰,所在地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金凤与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山医院、叶碎宝、陈小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68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医院、叶碎宝、陈小兰在银行的存款49323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医院、叶碎宝、陈小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