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潘金凤,住所地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医院,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兰。
被执行人:叶碎宝,所在地浙江省洞头县。
被执行人:陈小兰,所在地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金凤与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山医院、叶碎宝、陈小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68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医院、叶碎宝、陈小兰在银行的存款49323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紫荆医院、叶碎宝、陈小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