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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刑初131号

杨双宝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双宝,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党委书记,住孟州市。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苟吉芝,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樊晓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双宝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郭保清、被告人杨双宝及其辩护人樊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双宝于2009年9月9日被孟州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孟州市移民局局长,在担任移民局局长期间,杨双宝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受贿共计33.39万元(其中现金为19万元、车牌号为豫H×××××白色福特福克斯两厢轿车一辆价值14.39万元);贪污10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车牌号为豫H×××××白色福特福克斯两厢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被告人杨双宝退交赃款3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被告人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收受杜某现金各5000元,共计1万元;于2013年3月9日,收受杜某一辆车牌号为豫H×××××白色福特福克斯两厢轿车,价值14.39万元,该车于2015年8月1日被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杨双宝利用职权便利将小杂果苗木补助项目的40万元资金拨付给杜某所经营的金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杨双宝利用职权便利在孟州市化工镇石井移民村杜某所经营的丰瑞园里,又帮助杜某出资建设了价值百万元的标准化日光大棚,价值百万元的“建设中草药交易中心”,并在里面修了一条2000米长的田间道路。2、被告人杨双宝与王某1系朋友,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王某1于2011年春节前在杨双宝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感谢其在所承包的移民局工程招投标、验收、付款方面所提供帮助;杨双宝于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收受王某1现金各1万元,共计现金2万元;杨双宝于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分别收受王某1现金各1万元,共计现金2万元;后杨双宝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1所承包的孟州市移民局的工程的招投标、验收、付款方面提供帮助,予以关照。3、被告人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李某1于2011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杨双宝现金1万元,感谢杨双宝所提供的帮助;杨双宝于2012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收受李某1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杨双宝于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杨双宝利用职务便利在李某1承包孟州市移民局的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的承揽、验收、付款方面提供帮助。4、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收受李某2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杨双宝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2承包孟州市移民局的道路修建、排水管道等工程。5、被告人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于2013年8月份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收受师某各1万元现金,共计现金2万元,杨双宝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师某承包孟州市移民局的生活用水改造、养殖基地等工程。6、被告人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收受马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现金2万元,杨双宝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马某承包孟州市移民局道路修建、排水工程。7、被告人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于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收受樊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现金2万元,帮助樊某所经营的孟州市华育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承包孟州市移民局的农民实用技能培训项目。(二)贪污罪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双宝在担任孟州市移民局局长期间,指使该局副局长程某、生产开发科科长韩某从移民工程中套取现金77.72万元,杨双宝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套取以上资金中的10万元据为己有。另查明: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韩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杨双宝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的线索,于2015年8月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到孟州市移民局通知杨双宝接受询问,杨双宝当时不在单位,后检察院干警电话通知其到检察院接受询问,询问中,其如实供述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2015年8月2日,杨双宝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双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书证户籍证明、孟州市政府职务任免通知文件、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中共孟州市委组织部干部介绍信、工作简历、孟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案件暂扣款、指定管辖批复、决定书、轿车手续、河南动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孟州市移民局、孟州市财政局孟移【2013】31号文件、石井村委会关于石井村孟州市金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百果采摘园、莲鱼共养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请示、孟州市移民局情况说明、石井村关于建筑标准化日光大棚申请专项资金的村委会记录、向孟州市移民局请示报告、招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拨款通知单、发票、转账记录、收据、营业执照、记账凭证、银行记录、结算票据、情况说明、施工合同、决算报告、竣工报告、付款申请书、支付申请书、资金出账通知单、验收单、2010年结余资金实施项目监理记录、决算表、项目移交单、提款申请单、孟州市移民局关于石井村、许庄村使用部分包干预备费的请示、批复、化工镇石井村需建村东水塔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王某1出具的证明、孟州市卓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李某2出具的证明、王志成情况说明、孟州市移民局孟移【2010】38号、焦作市移民局焦移计【2010】53号关于盐西村使用部分包干预备费的请示、批复、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温县二建情况说明、宋佳音情况说明、竹园村人畜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孟州市移民局孟移【2011】20号关于使用2009年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实施项目剩余资金的请示、审批手续、移民局与华育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协议、培训计划、内容、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审批手续、田某提供的账页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材料、证人杜某、张某1、程某、赵某、徐某、王某1、李某1、张某2、李某2、师某、耿某、马某、樊某、田某、杨某、韩某、王某2、冯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双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双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双宝犯受贿罪、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杨双宝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双宝在案发后退还赃款及赃物,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杨双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杨双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双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双宝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0元及车牌号为豫H×××××白色福特福克斯两厢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依法返还孟州市移民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审 判 员  秦磊磊

人民陪审员  程孟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樊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