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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678号

李火木与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火木,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李火木,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袁琳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火木与被执行人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5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火木因被执行人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应支付工资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址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鹏山园区该公司厂房内的设备,现依法对该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设备变现所需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李火木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