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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391号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沈建立、许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沈建立,许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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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39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史国建,局长。被执行人沈建立。被执行人许艳。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作出(2016)浙0282行审325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30号��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建立、许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1532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  久  瑜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邬� � �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