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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3民初436号

张亚四、张宇锋、张宇杰、张宇伟与严月宗、张亚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亚四,张宇锋,张宇杰,张宇伟,严月宗,张亚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436号

原告:张亚四,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张宇锋,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张宇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张宇伟,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月宗,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被告:张亚华,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张亚四、张宇锋、张宇杰、张宇伟与被告严月宗、张亚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由于原告张亚四、张宇锋、张宇杰、张宇伟收到本院《预交一审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均宜

人民陪审员  梁玉燕

人民陪审员  黄家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玉成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