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436号
原告:张亚四,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张宇锋,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张宇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张宇伟,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月宗,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被告:张亚华,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张亚四、张宇锋、张宇杰、张宇伟与被告严月宗、张亚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由于原告张亚四、张宇锋、张宇杰、张宇伟收到本院《预交一审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均宜
人民陪审员 梁玉燕
人民陪审员 黄家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玉成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