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5990号

董建刚与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建刚,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990号原告董建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原告董建刚与被告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名字不正确,属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建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洪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