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990号原告董建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原告董建刚与被告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广州原色科技有限公司名字不正确,属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建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洪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