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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718号

王立民与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立民,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718号

原告:王立民,工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豆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与被告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

审判员  窦广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