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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122号

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与胡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胡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122号

原告: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588号。

诉讼代表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小青,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德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40437.8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扬中法院已于2015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殷震宇等申请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破产企业提供的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以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胡德龙欠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440437.89元。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德龙偿还上述全部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德龙在原告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借款均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原告的职工虽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或欠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在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军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