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510号
原告:鹤壁市朝歌肾病专科(集团)医院,住鹤壁市淇县朝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葛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洪玉,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孝,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朝歌肾病专科(集团)医院诉被告吴玉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鹤壁市朝歌肾病专科(集团)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市朝歌肾病专科(集团)医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