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304号
被执行人:李四弟,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四弟刑事罚金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四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锦波
代理
审判员 林 芸
代理
审判员 李舒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颜志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