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82执242号

范河强与崔全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河强,崔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范河强,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崔全斌,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范河强与被执行人崔全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全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人范河强于2016年3月14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242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崔全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令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崔全斌暂时没有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俞军铎

代理

审判员  闫金龙

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车文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