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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462号

李勇与雷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海林,雷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71002XXXX。

被执行人:雷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61217XXXX。本院在执行李勇与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松涛

审 判 员  詹金波

代理

审判员  左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