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718号
原告:兰州医疗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寿,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杨栋栋,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林,系兰州市城关区兰新汽配综合经营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医疗科技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医疗科技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医疗科技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医疗科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由原告兰州医疗科技服务中心承担,余款518元退回原告兰州医疗科技服务中心。
审判员 丁雨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