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046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商业街11号。
负责人:吴国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晓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晓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晓贺价值3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晓贺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英卫
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