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794号
原告:余云刚,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阜台阳光时代城8#C幢1#2#3#4#。
法定代表人:马永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余云刚与被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入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振田
审 判 员 黄炳峰
人民陪审员 梁治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