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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988号

公交公司与固始灵通汽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灵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六安三事机动车驾驶员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988号原告襄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市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华秀、赵印,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固始县灵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始灵通汽运公司)。被告六安三事机动车驾驶员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驾驶员代理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襄阳市公交公司诉被告固始灵通汽运公司、六安驾驶员代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襄阳市公交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固始灵通汽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S45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RRXNG471E17063;发动机号:50916222)和被告六安驾驶员代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K5**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X319CLHX530;发动机号:无)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并提供其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72**的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GC1GUFN274042624;发动机号:7204685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公交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固始灵通汽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S45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RRXNG471E17063;发动机号:50916222)和被告六安驾驶员代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K5**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X319CLHX530;发动机号:无)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二、查封原告襄阳市公交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72**的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GC1GUFN274042624;发动机号:7204685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继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