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873号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武,男,1987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唐香玲,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