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达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
负责人:陈鹤林,该分行行长。
原审
被告:朱蓓霞。
原审
被告:何崇琴。
上诉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朱蓓霞、何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7727元,减半收取3863.5元,由上诉人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