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49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吴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蕾,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丽,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钢都新民村**号1-10-8。
被告: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鲁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仲毅,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柴丽、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8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育红
代理
审判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