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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455号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七一路某向东行驶至卧龙西侧时,与其前方正在掉头的吴某驾驶的豫R×××××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重伤和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血醇含量为140.50/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七一路某向东行驶至卧龙西侧时,与其前方正在掉头的吴某驾驶的豫R×××××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重伤和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血醇含量为140.50/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吴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其在本次事故中人身未受到损伤,但车辆受到损坏;对于车辆的维修费用不在本案中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一份及南阳市公安局事故二大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一份(2)被告人陈某的驾驶证及所驾驶的车辆行车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已经公安机关登记,车主为余某。车辆状态为:G违法未处理,M强制注销。(3)南阳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了南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出警情况并抓获被告人的经过。(4)被害人吴某的驾驶证及行车证证实了被害人吴某有证驾驶,准驾车型C1;所驾驶车辆已经过公安部门登记。(5)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2015)第717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接到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通知书,为受伤人员陈某支付(垫支)抢救医疗费用。(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7)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例及南阳市眼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的伤情情况及住院治疗情况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7月17日晚上在南阳市七一路卧龙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从现场经过,来说明情况。……当时我是沿七一路靠中心护栏车道行驶,有一辆两轮摩托车从我右侧快速超越了我车,之后在我前方行驶,当该摩托车行驶到卧龙西侧护栏头时,摩托车前方有一辆轿车在掉头,该摩托车从后方撞上了这辆轿车后保险杠,之后,摩托车驾驶员连同摩托车向右前方摔了出去,驾驶员受伤倒地。事故发生时,你车行驶到在碰撞位置后方大约20米。发生碰撞时,摩托车行驶在靠近中心护栏的那个车道。正在掉头的那个轿车在掉头之前行驶也在靠中心护栏的那个车道。…….该轿车在掉头时,我看到该轿车先减速,方向稍微向右侧偏了一点,然后再向左转向的。摩托车时正前方与车后保险杠发生碰撞。证实了刘某看到被告人陈某超车并撞上正在掉头的被害人吴某车辆尾部的情况。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5年07月17日22时30分许,我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七一路某向东行驶至卧龙西侧,我车在左后转弯掉头过程中,我听见车尾有一声响,我就紧急刹车,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鼻子流血了,我就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110电话报警,之后发现距离此人东侧大约10米处还倒着一辆摩托车,随后该伤者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行驶到该路段时准备转弯掉头,提前已经减速,车速不快。我查看了左侧观后镜,看到后方有车辆灯光。大概距离我车有20米以上。证实了被告人吴某驾驶小轿车在卧龙附近转弯掉头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5年07月17日22时35分许,我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沿七一路某向东行驶至卧龙附近时,前方有辆轿车调头,我躲闪不及,撞上了该车,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醒来我已经在医院了。…前方调头的轿车车号一瞬间就撞上了,之后的事情不记得了。事故发生前,看到该车调头时,距离多远我说不上来,反正就是看到就躲不及了。事故发生前,你的车行驶在哪个车道不记得了。行驶到该路段时车速如何不确定。事故发生前,车上就我一个人。事发当晚上喝了一点白酒,不多。驾驶的车辆车主是我本人,这是个二手摩托车,一直我在骑。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证无行车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在卧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5、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5)第FA238号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陈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6)1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析说明:根据活体检验结果并结合病历材料,陈某所受损伤,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脑干及右侧小脑出血,脑挫裂伤。据南阳市第一人民院病历记载:伤后出现意识呈中度昏迷状,左侧瞳孔直径约2.5mm,对光反应消失等神经症状体征。上述损伤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h款、第5.1.2g款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鉴定人:韩某聂某主检法医师:张长玲鉴定时间:2016年3月10日证实了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3)宛公交鉴酒字(2015)01277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吴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015年7月20日鉴定人:惠某甲丁某证实吴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6)01278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50/100ml鉴定人:惠某乙丁某检验时间:2016年7月20日证实了送检的陈某血液中乙醇成份达到醉驾标准。(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第A1552号结论: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以上所检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左右前转向灯受外力左右损坏、其他所检灯光设置齐全。证实了肇事的光阳两轮摩托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左右前转向灯受外力左右损坏、其他所检灯光设置齐全。(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第A1553号结论: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以上所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证实了肇事的豫R-×××××东风日产轿车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陈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丽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