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湘1121刑初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已向本院申请,申请依法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经过做执行工作,被申请执行人孙某主动将执行标的款2.2047万元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邵某某。本案执行标的款2.2047万元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