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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3902号

张灶雄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灶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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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902号罪犯张灶雄,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英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灶雄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灶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张灶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灶雄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7分,其中2014年4月14日因违反其他生活管理规定被扣2分;2014年8月28日因违反规定,参与赌博被扣2分;2014年12月17日因协助他犯纹身,知情不报被一次性扣3分。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灶雄在本次考核期内仅获得一次表扬且没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在服刑期间仍然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累计被扣7分,其中有一次系一次性被扣3分,表现差,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灶雄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