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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1245号

张永全与杜广文、杨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全,杜广文,杨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245号

原告:张永全,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三组。

被告:杜广文,男,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龙凤乡人民村2组24号。

被告:杨松,男,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普济镇九江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全与被告杜广文、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全未能提供被告杜广文、杨松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被告杜广文、杨松。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