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245号
原告:张永全,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三组。
被告:杜广文,男,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龙凤乡人民村2组24号。
被告:杨松,男,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普济镇九江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全与被告杜广文、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全未能提供被告杜广文、杨松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被告杜广文、杨松。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