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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917号

葛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917号

原告:葛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高某,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