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917号
原告:葛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高某,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