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住所地饶平县黄冈。负责人周泽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扬澜、郑晓扬,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周坤江,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黄冈,公民身份号码×××7417。被执行人杨泽兰,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黄冈,公民身份号码×××5021。被执行人杨松红,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051。被执行人杨业镇,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014。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周坤江、杨泽兰、杨松红、杨业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坤江、杨泽兰、杨松红、杨业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执行,特申请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所欠款项全部未还及执行费未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旭生
审 判 员 黄建平
代理
审判员 陈妙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焕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