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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6845号

原告吴美全与被告郑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美全,郑永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845号原告吴美全,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永松,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全与被告郑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尚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见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