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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87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8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