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8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8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