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民初2788号

魏超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超,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88号

原告:魏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金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魏超与被告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魏超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超自愿撤回对金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魏超承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孟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