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88号
原告:魏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金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魏超与被告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魏超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超自愿撤回对金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魏超承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孟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