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891号
原告: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5278486L。
法定代表人:陈明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钦轩,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四海广告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976839。
法定代表人:顾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四海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