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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385号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广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广玉,宋玉香,刘欣,郭广臣,王凤,刘曙光,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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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刘广玉,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宋玉香,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刘欣,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郭广臣,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王凤,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曙光,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德惠市郭家镇。法定代表人刘广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71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刘广玉、宋玉香、刘欣、刘曙光、郭广臣、王凤、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广玉、宋玉香、刘欣、刘曙光、郭广臣、王凤、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广玉、宋玉香、刘欣、刘曙光、郭广臣、王凤、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座落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三区房权证为: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字第306150**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刘欣所有的,座落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三区,栋号房权证为: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字第306150**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刘欣所有的,座落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三区栋号房权证为: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字第号,建筑面积:427.4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四、将被执行人刘欣所有的,座落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三区栋号:房权证为: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五、将被执行人刘欣所有的,座落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十三区,栋号房权证为: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六、将被执行人刘欣所有的,座落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二区,栋号,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七、将被执行人郭广臣所有的,座落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号,栋号:房权证为:吉德房权证胜利办事处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八、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