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叶明,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柳国春,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沈月芬,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574号叶明与柳国春、沈月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3262.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9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