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恢7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立霞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光贵木制品加工厂工伤保险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1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法院交纳本案执行款60000元,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执行款,并且放弃本案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珲春市光辉木制品加工厂已履行完毕本案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珲劳人仲裁字(2015)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立霞基于珲劳人仲裁字(2015)2号裁决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珲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珲劳人仲裁字(2015)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