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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186号

林琴凯与重庆金可园石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琴凯,重庆金可园石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186号

申请人:林琴凯,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

申请人:重庆金可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5949-8。

法定代表人:蒲远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林琴凯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金可园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琴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林琴凯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寒露 来源: